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減少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制定了《招遠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及建議。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4日(公告之日起7日內有效,以發送時間為準。情況說明:編制《招遠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是我市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的重大決策,需我局加快推進編制《招遠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工作程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時間至少為30天,但由于年關將至,時間緊、任務重,經第三方專家評估和風險分析,我局將《招遠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向社會公開征詢公眾意見時間縮短為7天。)
二、聯系部門及方式:公安局治安大隊,聯系電話:8093232
三、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可通過電子郵件(zysgajzaddad@yt.shandong.cn)提交。如有提出意見或建議的社會公眾,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特此公告。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減少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制定了《招遠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于1月18日通過招遠市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及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4日。征求意見階段共收集到意見建議3條:1、在政策實施前,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使市民提前有所了解;2、鼓勵禁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減少燃放,共同營造健康文明美好的社會環境;3、加大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措施公布,從而使市民能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我局已收悉采納。
一、制定背景
自2013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出臺以來,各地對大氣污染治理都提出了很高要求。2018年6月27日,國務院發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大幅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協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明顯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明顯減少重污染天數,明顯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明顯增強人民的藍天幸福感。燃放煙花爆竹極易引發火災、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事故,全國各地每年由于燃放鞭炮而引起火災,炸傷手臂、面部或眼睛的事故屢見不鮮。同時,燃放煙花爆竹產生的煙塵中含有大量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顆粒物,會對空氣污染造成直接的影響,是空氣污染的重要因素。據環保部門的監測顯示,我市在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時間段(除夕19:00 至初一8:00之間),PM10和 PM2.5濃度最大小時峰值分別超過日均值二級標準的3.5倍、6.6倍。另外,煙花爆竹燃放期間爆炸聲較大,據測定單個閃光雷爆炸時,其噪聲至少在 130 分貝以上,成為噪聲公害。
近幾年來,省內許多地區已相繼做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我省大多市轄區實施區域禁放或規定時間規定地點禁放;煙臺市2017年1月18日出臺《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在本條例適用區域內,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長島縣2019年1月20日開始,行政區域內將全面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自2018 年1月1日實施,在濟南繞城高速環線以內的城區范圍內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綜上所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于保護環境,維護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3.《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當地特點,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段。
三、主要內容
1.明確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道路為主要邊界劃定,范圍為普照路以北、西外環以東、鑫匯路以南、金龍路以西。
2.明確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公安機關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應急、生態環境、教育、住建、綜合執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平安金都建設范圍,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3.明確了打擊非法行為的職責。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依照《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燃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明確了禁止時限。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