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山東省河長制湖長制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山東省河湖長制社會監督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招遠市河湖長制社會監督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將征求意見稿進行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10月23日前反饋至招遠市河長制管理辦公室,聯系電話8210180,郵箱zyswjhzb@yt.shandong.cn。
《招遠市河湖長制社會監督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于2021年10月15日起通過招遠市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1年10月23日,征求意見期間,我局未收到群眾意見反饋。
一、政策背景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第七號總河長令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河湖監管的要求,進一步調動公眾參與積極性,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作用,同時維護和保障好參與群眾的合法權益,推動全市河湖長制工作不斷走深走實,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山東省河湖長制社會監督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招遠市河湖長制社會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三、政策目的
為不斷加強河湖生態治理,完善長效管護機制,進一步提高社會認知度,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河湖管護的積極性,努力構建“河暢、水清、岸綠、景美、人和”的美麗河湖、健康河湖,發揮好社會監督和社會輿論作用,同時維護和保障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主要內容
《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共十三條,結合河湖長制工作實際,主要明確了舉報事項、舉報信息認定、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等問題,嚴格規范舉報獎勵程序規則,加大舉報獎勵和保護力度,通過制度機制硬約束,促進全社會共同監督舉報破壞河湖違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涉河湖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侵占河湖或對河湖造成破壞、污染的行為。對我市境內涉河湖違法行為的首次舉報適用本辦法。
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涉嫌違法行為的基本信息,如涉嫌違法行為及具體時間、地點、相關證明材料、重要證據或其他調查線索,并盡量提供影像資料;同時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根據調查需要,舉報人應提供現場指證、證據固定或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等配合支持。
五、嚴格規范舉報獎勵程序
獎勵程序是保證舉報獎勵制度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明確和細化舉報獎勵程序,確保獎勵發放過程制度化、規范化,才能真正發揮監督舉報獎勵制度正向激勵作用。《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獎勵程序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工作責任主體為“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河長制辦公室”,啟動時間節點為“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告知義務(包括告知舉報人獎勵申請權利、認定后告知舉報人獎勵決定),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認定職責(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舉報人領取時限(特殊延長、主動放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