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招遠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招政發〔2022〕47號)(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向社會解讀《辦法》。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辦法》明確了戶外廣告資源的范疇、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取得方式、費用征收管理及收費標準等內容。
近年來,我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政策相對滯后,廣告收費標準不明晰,很多戶外廣告隨意設置,給城市市容管理帶來一些問題。為此,我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借鑒省內管理成熟地區的經驗,制定出臺了《辦法》,對規范我市戶外廣告管理,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城市公共資源,提升城市形象將起到重要作用。
戶外廣告資源的范疇。本《辦法》所指戶外廣告資源,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道路、場地、水域、交通工具、圍擋、候車亭等設置載體,占用城市公共空間設置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標志牌、實物造型以及臨時性的布幅、彩旗、氣球、充氣裝置等戶外廣告。
“需要繳納戶外廣告有償使用費的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利用公共產權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或者個人,這部分繳費主體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獲得廣告經營權;另一部分是利用非公共產權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或者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作廣告的,這部分繳費主體主要是通過協議、合同等方式取得廣告設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負責人解釋說,還有一類比較特殊的,是利用交通工具設置車載實體廣告和電子屏幕廣告,這類廣告跟隨車輛移動,占用了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廣告設置者通過這種廣告宣傳獲取經濟收益,因此也納入收費范圍。
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取得方式。利用公共產權建筑物、設施、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一律由市財政局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廣告經營權。利用非公共產權建筑物、設施、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廣告經營權逐步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暫不宜實行招標、拍賣的,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通過招標、拍賣形式取得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該自行拆除。使用期滿重新招標的,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原中標人可以優先獲得經營權。
費用征收管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核備案等工作,并受市財政局委托,負責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具體征收工作。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按照“票款分離”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
其中,凡是在建(構)筑物、道路、場地、水域、交通工具、圍擋、候車亭載體上設置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標志牌、實物造型,以及臨時性懸掛的布幅、彩旗、氣球、充氣裝置等均需繳費。店鋪設置的門頭牌匾,小于等于10平方米的不收費;但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要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收費。不收費的是只標示單位名稱的牌匾和公益廣告,但需要向綜合執法局進行備案。(記者 王志嵩 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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