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專家:楊福亮,招遠市農村經濟經營服務管理中心副主任、正高級經濟師,從事領域:農村經營管理
近日,招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招遠市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分級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實施細則》,這是科學合理利用耕地資源,有序引導工商資本下鄉的有力舉措,也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切實保護廣大農戶合法權益完善了制度支撐。
近年來,隨著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政策的貫徹落實,土地經營權流轉規模不斷擴大,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開展農業經營的情況越來越多。為預防土地“非糧化”“非農化”,防止發生強迫承包方出讓土地等行為,進一步規范流轉土地規模經營,提升新型經營主體的現代化經營理念,保障受益雙方的合法權益,適時出臺《實施細則》是具有必要性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修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2021年10月施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均對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作出規定。《實施細則》延續了中央及省委、省政府一貫的政策基調,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政策要求。
《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對保護各方權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
《實施細則》共7章37條,對規范管理、審查審核內容、分級審查審核制度、申請材料、審查審核程序、風險防范、監督管理、糾紛調處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持續優化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的管理與服務,有利于確保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辦事少跑腿、更透明、減負擔,有利于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權益得到更好保護。《辦法》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為保護廣大承包農戶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權益提供更有利的制度保障,而不是限制流轉、捆住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手腳。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資格準入、資格審查審核等相關內容
《實施細則》對經營主體流轉土地設定了相關準入條件和使用年限,旨在確保農地農用、合法有效。同時,明確了市、鎮兩級分級審查審核機制,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在鎮街域內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面積50畝(含)至200畝,由流轉土地的承包方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備案,報鎮街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面積超過200畝(含)的,或者單次通過流轉取得整村土地經營權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鎮街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審核。在縣域內跨鎮街單次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不能拆分辦理審查審核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鎮街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審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的流轉土地經營權行為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鎮街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審核。形成了部門聯動的備案機制。
《實施細則》明確了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措施是對流轉各方利益的有力保護
《實施細則》從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范制度入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了保護措施:一是重點審查審核和監督檢查。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大規模、長時間,以及整村流轉、涉及農戶群體較大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要進行重點審查審核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對同一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多次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按不低于一個年度的土地流轉金作為風險保障金,一次性存入鎮街指定銀行賬戶,有效規避了因經營不善或中途退出,甚至是違法違規經營,無法履約的行為。三是指導簽訂規范流轉合同。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四是建立健全流轉農地違規懲戒機制。對社會資本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嚴重破壞土壤生態環境的行為,合同期內,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流轉合同,收回當地已享受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