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條件及依據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開展服務活動,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年第36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年第35號)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經營服務活動。
2.應當符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章。
3.開展醫療衛生服務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以及養老機構內設醫務室、護理站等設置標準。
4.開展餐飲服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應食品安全標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程序
(一)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公布實施之日起,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事宜。
養老機構已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應當及時向招遠市民政局備案。備案事項或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二)備案工作
養老機構經工商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事業單位登記,即可開展服務活動,應當向招遠市民政局備案,提交養老機構登記證書、《設置養老機構備案書》(附件4)和《備案承諾書》(附件1),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招遠市民政局出具《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附件2)、《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附件3)。備案時,不應要求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明類文書,搞變相審批。養老機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按社會組織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依據《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標準,養老機構收住老年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四項條件:1.舉辦場所合法,擁有房屋產權證明或質量驗收合格,租賃的應有相關合同協議。2.消防安全合格,擁有消防審驗或備案證明;不需辦理消防審驗和備案的,應達到消防安全標準,并經消防部門檢查合格。3.食品經營合規,提供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持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4.醫療服務合法,內設醫療機構、且已提供醫療服務的,應持有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時,有醫療服務的,適用這條;沒有醫療服務的,不適用這條。
養老機構備案前,招遠市民政局已發現明顯達不到基本條件和服務要求的,將不予備案。同時,做好政策解釋等工作。
(三)監管工作
養老機構備案后,招遠市民政局將在 7 個工作日內,按《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要求,現場查驗養老機構基本條件。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于建筑、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并積極配合做好后續相關查處工作。情節嚴重的,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
三、投資辦理程序、涉及部門和聯系方式
投資辦理程序: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號),不再設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實行備案管理。養老機構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 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并且按照《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提交《養老機構備案承諾書》等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養老機構備案回執,并書面告知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并一次性告知其補齊材料后再申請備案。
涉及部門:招遠市住建局、招遠市消防大隊、招遠市市場監管局、招遠市衛生健康局、招遠市民政局等部門
聯系方式:招遠市民政局養老服務與兒童福利科,電話:0535- 821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