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主體
執法主體名稱:招遠市公安局
二、執法職責、權限
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下列行政執法職責:
(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二)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五)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六)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七)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八)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禁毒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四、執法程序
詳見政務公開>行政執法公示>事前公開>程序流程圖
五、監督途徑
(一)申請行政復議:招遠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
(二)提起行政訴訟:招遠市人民法院。
投訴電話:0535-809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