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漁港經營活動,保障廣大漁民、群眾等合法權益,依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沿海漁港等級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漁〔2023〕27號)及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漁港港章編制工作的通知》(魯農函字〔2024〕121號)要求,結合招遠漁港實際情況,我局研究起草了《招遠漁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見稿)》,按照《煙臺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1月29日,你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點擊“我要提意見”在線提交意見建議;
2.電子郵件:15215355225@163.com;
3.信函方式:請將意見寄至招遠市初山路1號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漁業監督監察科,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4.聯系電話:0535-8068512(公示期間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如有提出意見或建議的社會公眾,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5年10月29日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在上級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持續加大對漁港建設與維護的投入,但相關工作的開展一直缺乏規范性文件的支撐。為適應漁業發展的新形勢、提升漁港現代化治理水平,依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沿海漁港等級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漁〔2023〕27號)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起草了《招遠漁港管理章程》(以下簡稱《港章》)。該章程旨在規范漁港生產經營秩序、保障漁業安全生產、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漁港管理向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方向發展。
二、決策依據
《港章》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山東省規范海洋漁業船舶捕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沿海漁港等級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漁〔2023〕27號)、《關于加強漁港港章編制工作的通知》(魯農函字〔2024〕121號)等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內容
《港章》共包含十一章五十條和一個附件,聚焦漁港概況、漁船管理、漁港管理三個環節。
一是描述了漁港的地理位置、海域面積及控制點坐標;明確了各單位相關管理職責。招遠漁港位于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市濱海新區北部沿海,地處淘金河西南岸,距招遠市辛莊鎮中心2公里,距大萊龍鐵路招遠站4公里,距榮烏高速入口14公里,距龍口港25公里,水陸交通便利;港區陸域面積11.5038萬平方米、水域總面積為32.5515萬平方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本港的港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港區的生產經營秩序,具體承擔港內安全設施的維護、環保設施的配備、碼頭功能區的劃分、停靠泊位的規劃標識、進出港船舶的調度以及船舶和人員作業的監管等職責。此外,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權限,協同做好漁港的相關管理工作。辛莊鎮政府則履行本港的屬地管理職責。
二是規定了漁船進出漁港及漁船進港后相關作業要求。漁船須通過“全省統一的漁船進出港登記信息系統”報告動態,進港后、出港前需在指定泊位登記,港務核驗漁船證書、船名、船員配備等信息,不合格者限制離港。漁船進出港時應靠右側航行,航速不得超過5節。進港船需避讓出港船,小型船需避讓大型船,機動船需避讓非機動船,拖帶船必須顯示拖帶信號。采用旁拖方式時,旁拖船數不得超過兩艘;拖帶舢板或小艇時可采用尾拖方式,并確保拖纜牢固。停泊時服從港務調度,留足緊急疏散通道,單船單錨或多船并排單錨系泊,停泊期間留足值班船員并保持通信暢通。漁獲物需箱裝/袋裝上岸,使用起重機械(吊車、叉車)或明火作業(電焊、氣焊)須向港務報備;禁漁期內休漁漁船不得進出港,禁止向其供油、供冰。
三是明確了漁港經營規則、經營主體等;規定了在港生產應當遵守的安全作業規定及漁港環境保護職責;明確了港務管理機構等各方主體(人)在遇到各類應急事件時應當采取的措施和承擔的責任;同時,規定了通航安全、碼頭作業、環境保護、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禁止與限制性規定。具體而言,在漁港經營規則方面,明確了漁港的規劃、建設、維護、運營等各環節的具體要求,以及從事漁港經營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的資質條件、經營范圍和經營規范,確保漁港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漁港環境保護職責則包括對漁港水域、岸線及周邊環境的污染防治要求,如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處理排放標準,漁港垃圾的收集和處置規定,以及防止外來物種入侵、保護水生生態環境的具體措施。在應急事件應對方面,明確了港務管理機構作為主要責任主體,在遭遇自然災害(如臺風、風暴潮)、漁業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件、治安突發事件等情況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進行搶險救援、人員疏散、損失評估和善后處理,并依法對相關責任方進行追責。此外,針對通航安全,禁止無證船舶進入漁港水域,限制超載、超速航行行為;碼頭作業方面,禁止違規裝卸危險貨物,限制在非指定區域進行船舶維修和拆解;環境保護領域,禁止向漁港水域傾倒廢棄物和排放超標污染物;治安管理方面,限制未經許可的外來人員和車輛隨意進入漁港核心區域。這些禁止與限制性規定,共同構成了保障漁港安全、有序、可持續運行的制度基礎。
四、關鍵詞詮釋
1.漁港:是指區域范圍內經過行政主管機關認定的專門為漁業船舶提供停泊、避風等安全保障和裝卸漁獲物、補充漁需物資等生產服務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灣,包括其陸域范圍、水域范圍和漁港設施。
2.漁船:漁船是用以捕撈和采收水生動植物的船舶。也包括現代捕撈生產的一些輔助船只,如進行水產品加工、運輸、養殖、資源調查、漁業指導和訓練以及執行漁政任務的船舶。
五、政策咨詢部門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漁業監督監察科周志偉
聯系電話:0535-806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