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輕微違法行為,首次違法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水行政管理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配套執法措施 |
1 | 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主動或按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4月通過,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號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2 | 未經批準,擅自建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發現; 2.主動或按要求停止違法行為; 3.符合供水發展規劃,在限期內補辦手續或者不符合供水發展規劃,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內拆除 | 1.《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2009年5月通過,省政府令第212號發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3 | 擅自改動、拆除農村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在農村公共供水管網上接水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主動或按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2009年5月通過,省政府令第212號發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配套執法措施 | ||||
4 |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1月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5 |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6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58 號,2018 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6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備案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造價資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月通過,建設部今第149 號,2020 年2 月第次修正)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3月通過,2021 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7 | 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2005 年 12月通過,建設部令第 147 號,2016 年 9 月修正) 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8 |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通過,建設令第 166 號)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9 |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 年11月通過,國務院令第 393 號)第五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3月通過,2021 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10 |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 年3月通過,住建部令第 77號,2018 年12 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11 | 房地產估價機構未按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 年7月通過)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12 |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 年 10 月通過,住建部令第 142 號,2015 年 5 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13 |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業管理條例》(2003 年 6 月通過,國務院令第 379 號,2018 年 3 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14 |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2009 年 1 月通過,2018 年 9 月修正)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15 |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5 年 1月通過,建設部令第 110 號,2011 年 1 月修正)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城市管理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配套執法措施 | ||||
16 |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1996年12月通過,2020年7月修正)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17 | 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18 | 在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19 |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 年 9 月通過,國務院令第 641 號)第五十一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20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 年 9 月通過,國務院令第 641 號)第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21 | 供熱企業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不按照用熱量收費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山東省供熱條例》(2014 年 3 月通過,2018年 9 月修正)第五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22 | 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 年 6 月通過,國務院令第 198 號,2019 年 3 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 年 1 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 ||||||||
水行政管理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配套執法措施 | ||||
23 | 移動、覆蓋、涂改、損毀膠東調水工程標志物或者破壞防護設施 | 主動或按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 1. 《山東省膠東調水條例》(2011年11月通過)第三十五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 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24 | 移動、覆蓋、涂改、損毀南水北調工程設施標志物 | 主動或按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 1. 《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2015年4月通過)第五十三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 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25 | 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 主動或按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補辦手續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五十三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 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26 | 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 在限期內繳納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五十七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 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城鄉規劃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配套執法措施 | ||||
27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 在限期內改正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 年 10 月通過,2019 年 4 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 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
28 |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 在限期內補報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 年 10 月通過,2019 年 4 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 第三十三條 | 行政約談、行政提示、行政告誡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