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招遠市市管企業主責主業
管理辦法的通知
招政辦字〔2025〕8號
市政府有關部門、集團公司:
《招遠市市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招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招遠市市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國有經濟布局,推動市管企業聚焦主責主業,加快提升核心競爭力、增強核心功能,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煙臺市市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資委、省國資委、煙臺市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招遠市市管企業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管企業,指招遠市人民政府授權招遠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資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本辦法所稱權屬企業,指市管企業各級獨(全)資、控股以及實際控制企業。
第三條 市管企業應圍繞功能定位明確主責,并根據主責確定主業、擬培育主業。
主責是指市管企業的戰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要責任。
主業是指市管企業圍繞主責開展的,能夠增強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競爭力、支撐未來高質量發展的核心業務。
擬培育主業是指市管企業適應轉型升級、探索新增長點、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需要,具備一定發展基礎、納入企業發展規劃進行培育,但有關經營指標未達到主業標準的業務。
第四條 核定市管企業主責主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聚焦戰略發展導向。按照市委、市政府戰略決策部署,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服務國家戰略、服務城市發展、服務國計民生,切實發揮國有企業在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新發展格局中的科技創新、產業控制、安全支撐作用。
(二)符合發展規劃方向。符合國家、省市和本企業發展規劃的要求,與已確定的發展思路、目標、重點和措施相匹配,體現企業發展的重點方向,推動國有資本向產業鏈價值鏈中高端集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著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
(三)立足企業功能定位。立足自身實際、現有產業基礎和未來轉型升級需要,突出企業特色優勢。競爭類企業主責主業重點突出經濟效益和企業價值,兼顧社會效益,功能類企業主責主業重點突出戰略任務和重大專項任務,兼顧經濟效益,公益類企業主責主業重點突出公共服務功能。
(四)增強企業核心功能。主業應與主責聯動銜接,能夠有效支撐企業重要使命和重大責任,與戰略目標和發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業布局的重點領域和發展方向。
第五條 市國資局履行市管企業的主責主業監管責任,主要包括:
(一)擬定市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指導市管企業建立主責主業管理制度體系,推動形成主責主業管理長效機制;
(二)組織核定市管企業主責主業,對市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進行監管及動態調整;
(三)引導市管企業圍繞主責主業優化內部資源要素配置,指導推動市管企業資產重組和業務協同,積極培育行業領先企業;
(四)與市管企業主責管理和主業發展相關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六條 市管企業履行主責主業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主責主業核定和調整申請;
(二)建立健全主責主業管理制度,負責權屬企業主責主業核定、調整和日常監管,提升主業集中度和發展質量;
(三)聚焦主責主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采取自我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定期監測評估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并向市國資局報告;
(四)建立主責主業與發展規劃、投資計劃等聯動機制,堅持突出主業、聚焦實業,對存量業務實施專業化整合與協同發展,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提升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第二章 核定標準
第七條 市管企業主責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及批復的組建方案,市國資局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對企業提出的要求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等確定。
第八條 市管企業主業根據主責確定,符合新時代國有企業的戰略定位、歷史使命及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的方向,助力推動新質生產力快速發展;契合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行業政策及產業發展規劃,突出質量效益和價值創造導向,不斷提高核心競爭力;切合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發揮國有龍頭企業產業鏈支撐帶動作用,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市管企業主業按照主業名稱、主業目錄、企業名錄相結合的方式實施配套管理。
第十條 市管企業主業名稱,應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及相關行業分類的名稱,結合企業實際經營發展情況,考慮產業組織形態、產業規模等因素,經總結概括后予以確定,或采用約定俗成的產業名稱。
擬培育主業名稱,應同時參照《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煙臺市新舊動能轉換“5+5”十強產業統計分類(試行)》的名稱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市管企業主業和擬培育主業的名稱確定后,將涉及的業務按照產業鏈進行梳理,各層級企業對應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的門類、大類、中類、小類,形成主業目錄和企業名錄,進行精準管理。強關聯、高協同的業務,可以按照不同產業鏈在同一主業名稱下進行統一管理,分別形成主業目錄和企業名錄。
第十二條 市管企業主業數量一般為1—2個,承擔市委、市政府重大任務,或產業帶動力強、資產規模大、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業可增加1個。申請核定為主業的業務,營業收入利潤率原則上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申請核定1個主業的,該業務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占企業全部業務總量的比重不低于70%;
(二)申請核定2個及以上主業的,合并計算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占企業全部業務總量的比重不低于80%;單個業務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占企業全部業務總量的比重不低于30%。
第十三條 市管企業可以選取具備相應資源優勢和產業鏈培育基礎的1個業務作為擬培育主業,并在發展規劃中明確培育期(一般為5年)和任務目標。擬培育主業主要包括:結合主業發展能力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結合主責確定的“十強”產業,以及助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構建我市現代化產業體系的優勢產業。
第十四條 市管企業應嚴格限定主業、擬培育主業的內涵和范圍,嚴禁泛化主業、偏離主業發展;嚴格區分產業投資布局與業務場景應用邊界,嚴禁無關多元、過度延伸低端產業鏈;嚴格把握主業與生產經營輔助性業務的關系,堅持獨立經營核算,嚴禁違規轉移利潤。
市管企業不得盲目選擇無技術能力、人才儲備和管理經驗的業務作為擬培育主業;不得將持牌金融機構的業務、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商業性房地產業務作為擬培育主業;不得開展與主業產品、原材料無關的大宗貿易業務;不得在集團業務范圍外開展地方金融組織的相關業務。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五條 已設立的市管企業主責,由市管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市國資局提出核定建議申請,由市國資局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等進行初核后,上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新組建或重組的市管企業主責,應在其組建或重組方案中予以明確,經市政府批復后,市管企業按照批復方案落實主責、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市管企業主業及擬培育主業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申報。市管企業依據功能定位及發展戰略和規劃,緊密結合內外部環境和發展實際,在認真研究論證基礎上,履行決策程序后,提出主業、擬培育主業建議申請,以書面形式報送市國資局。
(二)審核。市國資局研究論證后與市管企業充分溝通,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市管企業。
(三)核定。市管企業根據市國資局的反饋意見對主業進行修改完善,經董事會決策后,向市國資局報送書面請示,市國資局予以正式批復。涉及多個股東的,還應履行股東會決策程序。
第十七條 市管企業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申請核定主責、主業及擬培育主業的請示,主要內容包括:擬定主責、主業及擬培育主業的依據,經營情況、業務發展現狀及前景,行業對標及競爭力分析,產業發展目標及任務舉措等。
(二)市委、市政府批復的公司組建方案和相關決策部署、行業監管部門關于本企業戰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責任以及改革發展等文件資料。
(三)市管企業內部決策文件。
(四)主業目錄、企業名錄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市管企業主責主業載入公司章程,作為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依據。市管企業應將本企業主責主業有關內容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管企業主責經核定后保持穩定。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決策部署,或企業經營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由市國資局按程序對市管企業主責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市管企業主業、擬培育主業核定后,一般在5 年規劃期內保持相對穩定。根據主業發展監測評價結果和權屬企業增減變動情況,企業申請后,對主業目錄、企業名錄按程序適時調整。
市管企業因主責調整或發生重大產業變革、重組整合、資產(股權)劃轉等情況,確需調整主業、擬培育主業的,按核定程序申請調整。
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優化需要,市國資局可按程序對市管企業主業、擬培育主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市管企業擬培育主業在培育期內實現預期發展目標、達到主業核定標準的,可調整為主業;培育期滿未達到預期發展目標、培育能力不足或不再具備培育條件的,企業應重新進行論證研究,提出繼續培育或調整退出的建議,報市國資局。
第二十二條 市國資局以信息化手段加強市管企業主責主業監管,將主責主業管理納入國資監管信息系統,建立主責主業動態監測、跟蹤管理和統計分析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管企業應及時對主業及擬培育主業的管理和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分析論證,涉及的資產、經營、投入、產出等情況,要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充分披露,并于每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進行監測評價,每年4月末向市國資局報送主業發展專項報告。市國資局每年選擇部分市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管企業應建立健全本企業主責主業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履行主責,對權屬企業實施全面有效的主業管理,確定權屬企業主業并抄報市國資局。每戶權屬企業原則上聚焦集團的1個主業方向,避免行業同質化無序競爭。
第二十五條 市管企業應對資產進行全面梳理,加快推進權屬企業專業化整合,推動技術、人才、資本等要素向主業集中,不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市管企業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的業務,符合專業化整合要求、與其他市管企業業務能夠產生協同效應的,應統籌優化整合到其他優勢企業。
第二十六條 市管企業主業管理和投資管理應加強聯動。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業務投資金額占年度投資計劃總額的比例,競爭類、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分別不超過10%、5%、2%,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原則上不得實施投資。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投資事項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市管企業應嚴格落實國有企業參股管理和基金業務管理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參股或基金形式投資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對參股投資要扎實細致開展盡職調查,深入做好可行性研究,注重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穿透審查,甄選確定參股合作方。不得以投資新興產業為名進入不具備專業管理能力的行業,不得借混改之機參股非主業領域。主業范圍內的重要子企業,原則上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局建立健全主責主業監督管理體系,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財務評價、審計監督等相關職能作用,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問題并督促市管企業整改。
第三十條 發揮公司法人治理機制的制衡作用,將主責主業年度監測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董事會和董事評價的重要依據。發揮巡察、審計等外部監督作用,將主責主業年度監測評價結果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市國資局建立健全市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對市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根據職責權限,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履行主責主業申報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實申報材料的,下發提示函責令整改;
(二)對集團本部和權屬企業主責主業日常監管不力,存在瞞報、漏報問題的,約談市管企業負責人;
(三)未經批準新增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業務的,在市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時,該項業務形成的營業收入、利潤等相關指標值從考核中扣除;
(四)未經批準新增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業務投資的,市國資局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所涉及的國有股權(資產)無償劃轉至其他市管企業或責令限期退出,同時取消該企業和負責人評先評優資格。
第三十二條 市管企業在主責主業管理中存在問題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發生同類問題的,按照職責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對企業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理、處分。
第三十三條 市管企業違反本辦法及國資監管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主責主業管理職責,在經營活動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煙臺市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追究企業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管企業內部應建立健全主責主業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范主責主業申報、調整的內部決策和管理程序,強化主業經營日常管控,防范偏離主責主業經營投資風險。對于權屬企業違反主責主業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相應的職責權限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管企業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的主責主業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加強市管企業主業管理工作的意見》(招國資〔2020〕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