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 法定代表人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種類 | 罰款金額(萬元) | 沒收金額(萬元) | 行政處罰內容、依據 | 主要事實 | 罰沒金額(萬元) | 備注 |
1 | 煙臺富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70685MAE0CG6509 | 宋麗 | (魯煙招)應急罰〔2025〕34號 | 綜合類 | 招遠市應急管理局 | 2025年6月9日 | 行政處罰 | 0.3 | 0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 第22號第A檔的規定,對其處罰款叁仟元的行政處罰。 | 2025年5月1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據投訴舉報信息,對煙臺富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未為臨時作業員工提供符合GB39800.1-2020的機械危害防護手套。 | 0.3 |
| 索引號: | 11370685004318788T/2025-02470 | 成文日期: | 2025-06-26 |
| 發布機構: | 招遠市應急局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