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海順商貿有限公司等8戶企業(名單見附件) :
本局于2025年6月3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招市監處罰〔2025〕98號—104號、106號),因你單位不在登記的住所,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我局采取在招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lqwang.com.cn/)發布公告的方式送達。內容如下:
經立案查明,招遠海順商貿有限公司等8戶企業未在登記住所地開展經營活動,連續兩個(含兩個)以上年度未辦理年度報告公示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未辦理注銷登記,連續兩年未在稅務部門報稅,連續兩年未在社保部門繳納社保。
證明以上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
證據(一):“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業務系統”提取當事人基本信息,證明經營主體資格;
證據(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取當事人信息頁截圖,證明當事人連續兩個(含兩個)以上年度未進行企業年報,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實;
證據(三):國家稅務總局招遠市稅務局《清理長期不經營企業核查表》,證明當事人連續兩個(含兩個)以上年度未進行納稅申報,被國家稅務總局招遠市稅務局認定為無入庫申報;
證據(四):招遠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關于對我市連續兩年未年報的市場主體社保繳納記錄查詢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連續兩個(含兩個)以上年度未繳納社保,被招遠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認定為社保無注冊登記企業的事實;
證據(五):《電話核查記錄表》及通話記錄截圖,證明無法電話聯系到當事人的事實;
證據(六):對當事人登記的住所地及生產經營地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附現場照片),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實地核查記錄表》,證明在登記的住所未發現當事人的事實;
證據(七):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5日在招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的“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清理長期不經營企業的公告”截圖1份,證明我局已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補報、公示年度報告并修正問題的事實;
證據(八):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發出并被退回的核查函1份,證明當事人未在登記的住所地經營的事實;
證據(九):招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告知頁面截圖。
以上證據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5年4月29日在招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擬吊銷其營業執照,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此權利。
我局認為長期不經營企業,擠占了社會資源,浪費了行政成本,導致市場主體信息失真,不利于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2020年2月14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在全市開展長期停業不經營企業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煙市監字〔2020〕8號),進行了工作部署。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但公司依法辦理歇業的除外”之規定,構成了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但公司依法辦理歇業的除外”之規定,決定吊銷招遠海順商貿有限公司等8戶企業的營業執照。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招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招遠市人民法院(地址:招遠市安康中路69號)等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楊學寨 聯系電話:0535-8389315
聯系地址: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市魁星路278號
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附件:
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單(大秦家所)
序號 | 企業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1 | 招遠海順商貿有限公司 | 招市監處罰【2025】98號 |
2 | 招遠市火竹商貿有限公司 | 招市監處罰【2025】103號 |
3 | 招遠市極速物流有限公司 | 招市監處罰【2025】102號 |
4 | 招遠市聚匯商貿有限公司 | 招市監處罰【2025】101號 |
5 | 招遠市茂敏商貿有限公司 | 招市監處罰【2025】104號 |
6 | 招遠鵬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 招市監處罰【2025】106號 |
7 | 招遠市昇順環保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 招市監處罰【2025】99號 |
8 | 招遠萬海倫黃金礦山機械配件有限公司 | 招市監處罰【2025】1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