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主要事實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 日期 |
1 | 招遠市小鄧物流信息服務經營部(個體工商戶) | 【2025】招審批民(貨運)決定字0077)號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申請進行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設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八條 | 招遠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2025.7.1 |
2 | 張力維 | 【2025】招審批民(護士執業)決定字246)號 | 護士變更注冊 | 申請進行護士變更注冊 | 《護士條例》第八條《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 | 招遠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2025.7.8 |
3 | 招遠市南創北鄴商貿有限公司 | 【2025】招審批民(貨運)決定字(0082)號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申請進行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設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八條 | 招遠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2025.7.10 |
4 | 王金彤 | 【2025】招審批民(護士執業)決定字(258)號 | 護士執業注冊 | 申請進行護士首次注冊 | 《護士條例》第八條《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 | 招遠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2025.7.21 |
5 | 煙臺生邦聚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招遠)登字[2025]第010157號 | 公司設立 |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 《公司法》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招遠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2025.7.7 |
6 | 招遠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招遠)登字[2025]第010827號 | 公司變更 | 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 《公司法》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招遠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2025.7.18 |
7 | 招遠市元生東貿易有限公司 | (招遠)登記內備字[2025]第000409號 | 公司備案 | 申請公司備案登記 | 《公司法》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招遠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2025.7.30 |
8 | 招遠濱海燃氣有限公司 | 370685202507180102 | 施工許可審批 | 申請施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 招遠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2025.7.18 |
9 | 招遠市辰豐環保建材有限公 | 370685202507100101 | 施工許可審批 | 申請施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 招遠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2025.7.10 |
| 索引號: | 11370685757491403C/2025-02987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 發布機構: | 招遠市政務服務中心 | 組配分類: | 行政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