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發生以下困難的本市常住戶籍居民家庭,經批準,按照家庭人口數量給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額參照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救助期限一般為 3 個月,最長不超過12 個月;對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境的居民或家庭,可以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一)因見義勇為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因成員患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三)因遭遇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而產生數額過大的救治費用,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人員嚴重傷殘無力救治或者死亡且得不到有效賠償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四)因發生火災造成住宅或家庭生活用品損毀嚴重導致基本生活暫無著落或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散居孤兒、社會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分散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特困家庭。
(六)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急難事項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