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執法類別 | 事項名稱 |
1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處罰 |
對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 ||
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未經過法定民主程序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行為的處罰 | ||
對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
對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從事職業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動,擅自擴大許可范圍行為的處罰 |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處罰 |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處罰 | ||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處罰 | ||
對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違法違章行為處罰 | ||
對民辦學校出資人未經章程規定擅自取得回報;違法取得不應取得的回報的處罰;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不依法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阻撓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實施檢查,隱瞞證據材料、拒不履行處理決定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拒絕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檢查,打擊報復證人和監察人員的處罰 | ||
對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組織學生實習期限和用人單位使用實習生數量超過限制的處罰 | ||
對偽造、仿制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處罰 |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學的處罰 | ||
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
對民辦學校未依照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處罰 | ||
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 ||
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處罰 | ||
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處罰 | ||
對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違法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處罰 | ||
對未經政府人事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處罰 |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法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或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的處罰 | ||
對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處罰 | ||
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處罰 | ||
對參保單位解除、終止與職工勞動關系未告知其失業保險待遇權利、未出具相關證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單位及相關人員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處罰 | ||
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和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情況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罰 | ||
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處罰 | ||
對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處罰 | ||
對繳費單位違法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或延遲繳納的處罰 |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 | ||
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
對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規定的處罰 | ||
對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 | ||
對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處罰 | ||
對勞務派遣單位涂改、非法轉讓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證》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
對企業未按規定將工資有關制度備案或弄虛作假、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處罰 | ||
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處罰 | ||
對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
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對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處罰 | ||
對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處罰 | ||
加處罰款 |
| 索引號: | 11370685004267386T/2025-01383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 發布機構: | 招遠市人社局 | 組配分類: | 執法事項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