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關系類
序 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法定處罰標準 | 適用條件 | 處罰裁量標準 |
1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第1款,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沒有違法所得的,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時改正的 | 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沒有違法所得的,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 | 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沒有違法所得的,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 | 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第3款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收取5名以下勞動者財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下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收取5名以上10名以下勞動者財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上10名以下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
收取10名以上勞動者財物的,或者扣押10名以上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
3 |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逾期不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第2款,《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4條 |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數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數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以每人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數20人以上的 | 以每人9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
4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逾期不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第33條 | 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職工名冊漏報人數在5人以下的,或職工名冊缺失法定必要內容的 | 處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
職工名冊漏報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名冊存在虛假職工信息的 | 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職工名冊漏報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處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罰款 | ||||
職工名冊漏報在15人以上的或者沒有職工名冊的 | 處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5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 《勞動法》第90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25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或每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時間的,或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36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 給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
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以上60小時以下的 | 給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 ||||
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60小時以上的或者強迫加班的 | 給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 ||||
6 | 用人單位違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未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的;違法侵犯女職工生育產假權利的;違法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13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受侵害女職工人數在5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受侵害女職工人數在5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受侵害女職工人數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7 | 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23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數在5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數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8 |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 |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 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裁減人員20人以下的 | 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裁減人員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0%以上的 |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減國家規定不得裁減的人員的或者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 | 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9 | 企業未按規定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或弄虛作假、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逾期不改正的 |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88號)第45條 | 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 | 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0 |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逾期未改正的 |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22條 | 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數5人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數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處8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數10人以上的 | 處1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1 |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社部令第19號)第33條 |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勞務派遣單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但沒有開展勞務派遣活動的 | 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勞務派遣單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開展勞務派遣活動,違法所得在1萬以下的 | 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勞務派遣單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開展勞務派遣活動,違法所得在1萬以上的 |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二、社會保險類
序 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法定處罰標準 | 適用條件 | 處罰裁量標準 |
12 |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逾期不改正的 | 《社會保險法》第84條 |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罰款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應繳社會保險費在1萬元以下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應繳社會保險費在1萬元以上2萬以下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應繳社會保險費在2萬元以上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13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的 | 《社會保險法》第86條、《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第30條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額繳納部分占應繳數額10%以下的 | 處以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的罰款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額繳納部分占應繳數額10%以上50%以下的 | 處以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額繳納部分占應繳數額50%以上的 | 處以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4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 《社會保險法》第87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25條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 | 處騙取金額2倍的罰款 |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20000元以上的 | 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5 |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 《社會保險法》第88條,《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30條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 | 處騙取金額2倍的罰款 |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20000元以上的 | 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6 |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延遲繳納的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24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13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遲延1個月以下的,或者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20人以下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 |
遲延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或者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20人以上40人以下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遲延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或者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40人以上60人以下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遲延3個月以上的或者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60人以上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7 |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23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12條 |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20人以下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50人以上的,或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連續違法行為超過1年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8 |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27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占實際總數10%以下的 | 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罰款 |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占實際總數10%以上20%以下的 | 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占實際總數20%以上的 | 處瞞報工資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19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61條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3份以下虛假鑒定或虛假診斷證明的;或收受當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3份以上5份以下虛假鑒定或虛假診斷證明的;或收受當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5份以上虛假鑒定或虛假診斷證明的;或收受當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000元以上的 | 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0 | 用人單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63條、《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令第8號)第25條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用人單位采取推諉、躲避等方式回避調查核實的 | 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
用人單位拒收、拒簽工傷認定相關文書材料的 | 處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用人單位拒絕協助調查的 | 處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罰款 | ||||
用人單位故意設置障礙或者制造偽證,阻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或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阻撓調查核實的 | 處16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1 |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14條 | 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繳費單位主動改正 | 給予警告,不予罰款 |
繳費單位招用勞動者后3個月以下,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繳費單位招用勞動者后3個月以上,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2 | 繳費單位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15條 | 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經教育后停止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 給予警告,不予罰款 |
經教育繼續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4000元以下的罰款 | ||||
繳費單位因舉報,加重報復舉報人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一年內兩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3 | 被稽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不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 《山東省社會保險稽查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第17條 | 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不予罰款 |
已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4 | 參保單位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的;(二)未按規定向失業人員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三)未按規定公布本單位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未及時向查詢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逾期不改的 | 《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61號)第33條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處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處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處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5 |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逾期不改的 |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24條 | 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處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處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處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三、就業培訓類
序 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法定處罰標準 | 適用條件 | 處罰裁量標準 |
26 | 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 | 《就業促進法》第64條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4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7 | 職業中介機構違法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有違法所得的 | 《就業促進法》第65條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拒不改正,情節惡劣的,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罰款,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
28 | 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 | 《就業促進法》第66條第2款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收取勞動者押金1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收取勞動者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
收取勞動者押金2000元以上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
29 | 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從事人才中介活動,擅自擴大許可范圍的 | 《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4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4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0 | 人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 | 《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6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拒不改正,情節惡劣的,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罰款,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
31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 《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6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拒不改正,情節惡劣的,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罰款,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
32 | 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 | 《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7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2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3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號令)第34條 | 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沒有違法所得,經督促按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沒有違法所得,但經督促不按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嚴重,經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 ||||
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
34 | 未經政府人事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號令)第35條 | 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 | 沒有違法所得,經責令或督促按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沒有違法所得,經責令或督促不按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 ||||
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并責令停業整頓 | ||||
35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業務的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號令)第36條 | 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限期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
限期未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
36 | 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項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號令)第37條 | 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涉及應聘者5人以下,或者謀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下的 | 處3000元以下罰款 |
涉及應聘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謀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涉及應聘者10人以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5000元以上的 | 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
37 |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不按照規定接受許可證年檢的,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騙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的 |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2號令)第16條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人民幣 | 沒有違法所得的,及時改正的 | 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
沒有違法所得的,但拒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人民幣以上1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5000元人民幣以上1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 ||||
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人民幣 | ||||
38 | 用人單位違法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國際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的 | 《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第67條 |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限期改正的 | 給予警告 |
限期未改正的 | 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
39 | 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第16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罰款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罰款 |
逾期未改正的 | 處1000元罰款 | ||||
40 | 用人單位與聘雇臺、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的 |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第17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罰款 | 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 不予罰款 |
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處1000元罰款 | ||||
41 | 用人單位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67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及時改正的 | 不予罰款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數5人以下的,或謀取500元以下不正當利益的 | 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數5人以上的,或謀取500元以上不正當利益的 |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2 | 用人單位違法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68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及時改正的 | 不予罰款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數3人以下的 | 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數3人以上的, |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3 | 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71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及時改正的 | 不予罰款 |
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有一項未明示的 | 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
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均未明示的 |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4 | 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72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及時改正的 | 不予罰款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 | 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未建立服務臺賬的 |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5 |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73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及時改正的 | 不予罰款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務費在300元以下的 | 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務費在300元以上的 |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6 | 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中介服務、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74條、《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第69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 沒有違法所得的,情節輕微的 | 不予罰款 |
沒有違法所得的,經責令改正按時改正的 | 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沒有違法所得的,經責令改正未按時改正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 | 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
47 |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75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及時改正的 | 不予罰款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60日內未辦理的 | 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超過60日未辦理的 |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8 | 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 | 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頒發《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6〕29號)第30條 | 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非法所得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或涉及就業證或許可證書3本以下的 | 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非法所得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或涉及就業證或許可證書3本以上6本以下的 | 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非法所得涉及金額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涉及就業證或許可證書6本以上10本以下的 | 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非法所得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或涉及就業證或許可證書10本以上的 | 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9 |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28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或涉及勞動者5人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或涉及勞動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或涉及勞動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或涉及勞動者15人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 | ||||
50 | 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第53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涉及學生5人以下,或者違法辦學時間1個月以下的 | 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
涉及學生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違法辦學時間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 | 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 ||||
涉及學生10人以上,或者違法辦學時間2個月以上的 | 處以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1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第55條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 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 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2 | 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未依照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50條 | 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按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 | 予以警告 |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 | ||||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
53 | 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 | 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沒有違法所得,限期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有違法所得,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或違法所得3萬元以下的,或非法頒發、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100份以下的 | 予以警告,沒收剩余違法所得 | ||||
有違法所得,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或非法頒發、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 | 予以警告,沒收剩余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有違法所得,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非法頒發、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500份以上的 | 予以警告,沒收剩余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 | ||||
5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49條 | 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 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不從辦學結余而從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5000元以下的,或計算結余、確定取得回報比例超過法律規定一倍以下的,或取得回報比例高于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一倍以下的 | 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
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不從辦學結余而從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5000元以上的,或計算結余、確定取得回報比例超過法律規定一倍以上的,或取得回報比例高于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一倍以上的 | 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
55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51條 | 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或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沒收剩余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或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予以警告,沒收剩余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 | ||||
56 | 偽造、仿制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 | 勞動部關于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3〕134號)第27條 | 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 非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
非法所得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 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非法所得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非法所得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 | 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非法所得4萬元以上的 | 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四、勞動監察及其他類
序 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法定處罰標準 | 適用條件 | 處罰裁量標準 |
57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二)不按照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30條 | 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責令改正后,能夠接受監察的或首次違法的 | 處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
因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等,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設置障礙造成無法正常進行監察的,或經再次督促后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 | 處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因投訴舉報被檢查,經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屬于工資、社保、勞動合同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 處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一年內,出現上述違法行為2次以上(包括2次)的,或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阻撓監察,或違法行為給勞動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 處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58 |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拒絕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檢查的;(二)打擊報復證人和監察人員的。 |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28條 | 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經責令改正后,能夠接受檢查的 | 不予罰款 |
經責令改正后,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或打擊報復2人次以下的 | 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未參加上一次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檢查,本次拒絕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檢查,或打擊報復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使用暴力手段,或打擊報復4人次以上的 | 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59 | 用人單位阻撓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29條 | 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阻撓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1次,或打擊報復2人次以下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阻撓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2次,或打擊報復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處以1萬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阻撓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3次,或打擊報復4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處以1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阻撓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4次以上,或打擊報復6人次以上的 |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0 | 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違法違章行為 | 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頒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18號)第25條 | 由勞動、財政、審計予以通報批評,并按違紀金額的20%-50%處以罰款 | 違紀金額5萬元以下的 | 按違紀金額的20%以上30%以下處以罰款 |
違紀金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按違紀金額的30%以上40%以下處以罰款 | ||||
違紀金額10萬元以上 | 按違紀金額的40%以上50%以下處以罰款 |
注:裁量基準中法定處罰標準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適用條件和處罰裁量標準中細化部分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