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主體
執法主體名稱:監察與調解仲裁管理科
二、執法職責、權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四、執法程序
詳見政務公開>行政執法公示>事前公開>程序流程圖
五、監督途徑
(一)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投訴電話:0535-8160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