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事項
招遠市應急局行政強制事項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
三、強制范圍
1、查封或者扣押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
2、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3、扣押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四、承辦機構
招遠市應急管理局
五、審批機構
招遠市應急管理局
六、辦理流程
(見行政強制流程圖)
七、辦理規定
須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表明身份、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
八、辦理時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30日。查封、扣押期間不包括監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所用時間。
九、監督方式
監督投訴電話:8215230
十、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二)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十一、責任追究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擴大查封、扣押范圍,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四)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二、辦公地點、時間及電話
地點:招遠市泉山路27號應急管理局
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電話:821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