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審核事項 | 審核依據 | 提交部門 | 應提交的審核材料 | 審核重點 |
1 |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訂) 第六十二條
| 承辦機構 | 1.違規招生、辦學行為的調查報告、佐證材料; 2.處理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3.處罰告知書; 4.如有申辯的,需提交學校申辯材料; 5.擬定處罰意見。 | 1.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6.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
2 | 撤銷教師資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四條; 2.《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 第十八條。 | 被撤銷教師資格人所在單位和承辦機構 | 1.給予處罰相關事實證明材料; 2.如有申辯、聽證的,需提交教師個人申辯材料、聽證筆錄等。 3.擬定處罰意見。 |
注: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作出前由招遠市教育和體育局督導室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2、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條件: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是指屬于社會關注熱點,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社會不穩定因素;直接關系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