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遠市民政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 1 | 對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 | 對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 | 對志愿服務組織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4 | 對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5 | 對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6 | 對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7 |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8 | 對慈善組織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9 | 對慈善組織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0 | 對慈善組織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1 | 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2 | 對慈善組織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的行為造成慈善財產損失和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3 | 對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4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5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6 | 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不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7 | 對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8 | 對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19 | 對慈善組織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有關交易情況未向社會公開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0 |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1 | 對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2 | 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3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4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違反法律、法規從事活動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5 | 對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未按宗旨、業務范圍從事活動及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年檢、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6 | 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7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8 | 對社會團體不按規定使用《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違反法律、法規從事活動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29 | 對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30 | 封存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行政強制 |
| 31 | 封存被責令停止活動的基金會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行政強制 |
| 32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行政強制 |
| 33 | 加處罰款 | 行政強制 |
| 34 | 對社會團體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 35 | 對市管基金會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 36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 37 | 對慈善組織及其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