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市司法局行政執法指南
一、執法主體
執法主體名稱:招遠市司法局
執法機構設置: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
辦公地址:招遠市北園路8號
二、執法職責、權限
對冒用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未經登記的組織和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法執業、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違規執業的行政處罰,對律師、公證員、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的行政檢查等事項。
三、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辦法》、《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公證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公證機構管理辦法》《山東省司法鑒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辦理程序和時限
行政處罰:受理-立案-調查-做出處理決定(答復投訴舉報人)-送達文書-歸檔。
行政檢查: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下發檢查通知-組織實施檢查-匯總檢查結果。
辦理時限:行政處罰一般根據實際情況,受理后根據立案調查時效情況,最后在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檢查時間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
五、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聽證權利、陳述申辯權利、行政復議權力、行政訴訟權利。
(二)救濟途徑: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進行聽證、陳述申辯;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行政復議;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六、監督和投訴渠道
監督部門:招遠市司法局辦公室
投訴電話:0535-8091706
信函投訴:招遠市北園路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