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事項名稱及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辦理自然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案件。
二、辦理依據
1、《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2、《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
3、《山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三、承辦機構
招遠市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監察大隊
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法規科
四、辦理基本流程
發現違法事實—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法制機構審核—集體研究決定—處罰事前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五、辦理時限
1、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處罰決定書上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限定的期限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4、《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90日內移交沒收的地上建筑物。
六、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聽證權利、陳述申辯權利、行政復議權利、行政訴訟權利、國家賠償權利。
(二)救濟途徑: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進行聽證、陳述申辯;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行政復議;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七、監督和投訴渠道
監督部門: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法規科
投訴電話:8069051
八、辦公電話、地址和時間
辦公時間:周一到周五8:00-17:30
辦公電話:8069051
辦公地址:招遠市初山路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