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辦理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件。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5.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7.山東省港口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三、承辦機構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
四、辦理基本流程
發現違法事實→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法制機構審核→集體研究決定→處罰事前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五、辦理時限
符合當場辦理的予以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要求時限辦理。
六、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權利。
(二)救濟途徑:向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申請進行陳述申辯、聽證;向交通運輸行政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向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七、辦公電話、地址和時間
聯系電話:0535-8078910;
辦公地址:招遠市初山東路156號 ;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