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事項: 衛生計生行政檢查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檢查范圍
根據衛生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和中醫服務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四、承辦機構:招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五、辦理流程
(一)檢查準備
1、數據庫查詢,確定檢查的執法人員和擬檢查單位;
2、制定檢查方案;
3、通知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
4、準備檢查文書及執法文書。
(二)實施檢查
1、出示執法證件(二人以上)
2、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和取證;
3、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文書;
4、制作檢查基本情況文書;
5、檢查人員復核文書、作出檢查說明、簽名;
6、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當事人復核文書、簽署意見、簽名。
(三)結果處理
撰寫檢查報告,確定是否存在違法嫌疑。
1、無違法嫌疑。檢查文書整理后歸檔。
2、有違法嫌疑,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理。
(1)情節輕微,依法責令改正;
(2)情節較輕,執行簡易程序,依法當場處罰;
(3)情節較重,執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處理。
執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處罰流程進行處理。
六、監督方式:紀檢委問卷調查,稽查跟蹤稽查。
七、責任追究
(一)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違法實行檢查措施的,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辦公地點、時間及電話
(一)地點:招遠市泉山路27號
(二)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7:30
(三)電話:0535-821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