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業務科對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條 業務科可組織本單位的法律顧問共同參與審核。
第四條 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查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
(二)環境保護、有限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等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行政許可;
(三)涉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并依法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
(四)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重大執法決定。
第二章 審核程序
第五條 擬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由審批科室負責辦理,送業務科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按規定提交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按規定程序執行。
第六條 審批科室在送審時應當向業務科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表;
(二)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
(三)相關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四)經論證、評估的,應當提交論證、評估材料;
(五)業務科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業務科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審批科室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交。
第七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和執行自由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調查取證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取證的情況;
(五)擬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內容。
第八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主要審查下列幾項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越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濫用職權的情況;
(二)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
(四)涉及自由裁量規定的,應當審查行政決定內容是否適當;
(五)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六)認定的當事人是否正確;
(七)當事人享有行政救濟權利的,應當審查有否告知或正確告知當事人行政救濟權利;
(八)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九)涉嫌犯罪需要已送司法機關的,應當審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標準;
(十)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業務科在審核過程中,有權向相關審批科室了解案情,調閱行政執法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決定程序
第十條 業務科收到審批科室提交的重大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送審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相關科室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逾期不補充材料的,由業務科出具書面告知并將送審材料退回審批科室。
案件復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業務科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業務科對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作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執法決定的審核意見;
(三)適用依據錯誤或者裁量不當的,作出變更的審核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五)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超出本單位管轄范圍的,作出移送的審核意見;
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相關審批科室可以根據法制審核意見對提交送審的材料進行完善或者補正后,再次提交業務科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二條 審批科室對業務科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審批科室可以提交本單位負責人或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章 監督和考核
第十三條 本單位將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法制審核的實施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未遵守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導致重大執法決定錯誤或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