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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公開>法定信息公開>行政執法公示>招遠市林業局>事前公開>執法事項清單
    索引號: 11370685MB2534401C/2025-03612 成文日期: 2025-08-28
    發布機構: 招遠市林業局 組配分類: 執法事項清單

    招遠市林業局執法事項清單

    發布日期:2025-08-28???? 瀏覽量:

    字號:

    序號

    區劃名稱

    事項名稱

    事項類型

    設定、行使依據及有關條款


    1

    招遠市

    對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六十一條:“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修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2

    招遠市

    對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修訂)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3

    招遠市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2.【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修訂)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3.【法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4

    招遠市

    對非法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修訂)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并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3倍以下的罰款。”2.【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對非法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行為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5

    招遠市

    對偽造、變造、涂改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部委規章】《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林業部令第10號)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涂改本辦法規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2.【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對偽造、變造、涂改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行政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6

    招遠市

    對擅自進入國有林場(苗圃)進行養蜂、狩獵、采集、放牧等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國有林場條例》(1996年4月通過 2002年7月修正)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有林場,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林業系統的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第二十八條:“未經國有林場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進入林場進行養蜂、狩獵、采集、放牧等活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進入國有林場進行養蜂、狩獵、采集、放牧等活動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資源毀壞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限期補栽毀壞株數1至3倍的樹木。”


    7

    招遠市

    對非法采挖樹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2015年4月通過)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采挖樹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沒收非法采挖的樹木或者違法所得,并處非法采挖樹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

    招遠市

    對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未進行評估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2015年4月通過)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未進行評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森林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集體所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9

    招遠市

    對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2015年4月通過)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砍伐的古樹名木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罰:(一)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名木和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三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0

    招遠市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國務院令541號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11

    招遠市

    對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條:“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采集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集種子。”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12

    招遠市

    對違反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部委規章】《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13

    招遠市

    對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草原防火條例》(1993年10月國務院令第130號公布、2008年11月19日修訂)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


    14

    招遠市

    對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2018年4月省政府令第316號)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15

    招遠市

    對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2018年4月省政府令第316號)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6

    招遠市

    對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剝皮挖根、攀樹折枝、懸掛重物,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2018年4月省政府令第316號)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剝皮挖根、攀樹折枝、懸掛重物,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7

    招遠市

    對建設單位未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2018年4月省政府令第316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8

    招遠市

    對在封山育林區內放牧、割草、砍柴、狩獵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封山育林管理辦法》(1999年9月省政府令第106號,2004年10月修訂)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育林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護林組織進行處罰:(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獵的,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林木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9

    招遠市

    對在封山育林區內移動或者毀壞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育林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封山育林管理辦法》(1999年9月省政府令第106號,2004年10月修訂)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育林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護林組織進行處罰:(三)移動或者毀壞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育林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0

    招遠市

    對擅自在封山育林區內采石、采沙、取土、開礦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封山育林管理辦法》(1999年9月省政府令第106號,2004年10月修訂)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封山育林區內采石、采沙、取土、開礦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林木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1

    招遠市

    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七十三條第五、六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2.【行政法規】《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國務院令第213號,2013年1月修訂)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3.【行政法規】《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國務院令第213號,2013年1月修訂)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

    招遠市

    對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國務院令第213號,2013年1月修訂)第四十二條:“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3

    招遠市

    對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或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林木良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二十一條:“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并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并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并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三條:“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24

    招遠市

    對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草原防火條例》(1993年10月國務院令第130號公布、2008年11月19日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一)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四)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的。”


    25

    招遠市

    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草原防火條例》(1993年10月國務院令第130號公布、2008年11月19日修訂)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6

    招遠市

    對違反種子進出口相關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五十八條:“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除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出口許可。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林木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條:“為境外制種進口種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限制,但應當具有對外制種合同,進口的種子只能用于制種,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試驗用種,應當隔離栽培,收獲物也不得作為種子銷售。”;第六十一條:“禁止進出口假、劣種子以及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27

    招遠市

    對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2.【部委規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違反植物檢疫規定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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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部委規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2.【行政法規】《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違反植物檢疫規定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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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部委規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2.【行政法規】《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違反植物檢疫規定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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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擅自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處罰,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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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系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系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處罰,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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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法放牧、燒荒、砍伐林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違法放牧、燒荒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砍伐林木的,處砍伐木材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處罰,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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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規撿拾、破壞鳥卵或者采取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它水生生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規撿拾、破壞鳥卵或者采取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它水生生物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處罰,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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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處罰,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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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擅自移動、破壞濕地保護界標、標志或者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擅自移動、破壞濕地保護界標、標志或者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依法賠償相應損失。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處罰,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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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造成濕地污染或者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屆滿而拒不采取補救、恢復措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濕地污染或者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屆滿而拒不采取補救、恢復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組織采取補救措施,對相關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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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過,2013年6月修正)第九條第二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第六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8

    招遠市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過,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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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擅自引進外來物種進入濕地或者在濕地范圍內施放藥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引進外來物種進入濕地或者在濕地范圍內施放藥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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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1

    招遠市

    非法狩獵、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非法狩獵、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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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人工繁育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1991年12月發布,2018年1月修訂)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未按人工繁育許可證規定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人工繁育動物和違法所得,并可以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非法人工繁育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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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遠市

    非法出售、收購、運輸、郵寄、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非法出售、收購、運輸、郵寄、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44

    招遠市

    對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非法出售、收購、運輸、郵寄、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45

    招遠市

    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

    招遠市

    非法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和非法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前款規定的有關許可證書、專用標識、批準文件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行政法規】《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6年4月國務院令第465號,2018年3月修訂)第二十七條:“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行政法規】《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國函[1992]13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三十七條:“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標準執行。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5萬元以下的標準執行。”4.【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1991年12月發布,2018年1月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5.【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非法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和非法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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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國函[1992]13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三十八條:“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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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破壞野生動物的窩、巢的,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1991年12月發布,2018年1月修訂)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野生動物的窩、巢的,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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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非法開墾草原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過,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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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過,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七條:“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1

    招遠市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過,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2

    招遠市

    對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過,2013年6月修正)第五十二條:“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事先征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3

    招遠市

    對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過,2013年6月修正)第七十條:“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4

    招遠市

    對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過,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一條:“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55

    招遠市

    對盜伐、濫伐林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五十六條:“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第七十六條:“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修訂)第三十八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第三十九條:“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3.【行政法規】《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9月發布,2018年3月修訂)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一)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產量超過采伐許可證規定數量5%的;(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不按批準的采伐設計文件進行采伐作業的面積占批準的作業面積5%以上的;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時,不符合采伐質量要求的作業面積占批準的作業面積5%以上的;(三)個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采伐數量、地點、方式、樹種,采伐的林木超過半立方米的。”


    56

    招遠市

    對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五十六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57

    招遠市

    對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六十五條:“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58

    招遠市

    對非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林地毀壞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三十九條:“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2.【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修訂)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3.【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2015年4月通過)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封育區內進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樹兜或者其他破壞森林植被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9

    招遠市

    對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超標準排放工業污水、廢氣,堆積工業廢渣,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1991年12月發布,2018年1月修訂)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超標準排放工業污水、廢氣,堆積工業廢渣,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處理。”


    60

    招遠市

    在自然保護區違法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2年9月發布,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圍湖(圍海)造田、筑墳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2.【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在自然保護區違法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61

    招遠市

    對在自然保護區內圍湖(圍海)造田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0月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10月修訂)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2年9月發布,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圍湖(圍海)造田、筑墳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對危害自然保護區管理行為的處罰-在自然保護區內圍湖(圍海)造田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62

    招遠市

    對毀壞自然保護區標志、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0月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10月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2年9月發布,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條:“自然保護區內的標志、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毀壞自然保護區標志、設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對危害自然保護區管理行為的處罰-毀壞自然保護區標志、設施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63

    招遠市

    對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0月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10月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2.【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64

    招遠市

    對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0月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10月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65

    招遠市

    對拒絕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0月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10月修訂)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66

    招遠市

    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國務院令541號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67

    招遠市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國務院令541號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68

    招遠市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國務院令541號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69

    招遠市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國務院令541號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70

    招遠市

    對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三十九條:“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71

    招遠市

    對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義務、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開展森林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五十三條:“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明確森林培育和管護的經營措施,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重點林區的森林經營方案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義務、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開展森林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72

    招遠市

    對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三十九條:“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志。”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恢復森林保護標志,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73

    招遠市

    對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過,2019年12月修訂)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74

    招遠市

    非法采集、收購和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國務院令第204號發布,2017年10月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改)第二十三條:“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2.【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非法采集、收購和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75

    招遠市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國務院令第204號發布,2017年10月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改)第二十六條:“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2.【行政法規】《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6年4月國務院令第465號,2018年3月修訂)第二十七條:“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76

    招遠市

    對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國務院令第367號發布,2016年2月修改)第六十條:“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77

    招遠市

    對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國務院令第46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一)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三)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2.【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國務院令第46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決定。”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78

    招遠市

    對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國務院令第46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一)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三)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決定。2.【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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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國務院令第46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一)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三)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2.【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國務院令第46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決定。”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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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部委規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2.【行政法規】《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3.【其他規范性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違反植物檢疫規定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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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三十六條:“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第三十八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第四十條:“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第四十一條:“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三)涂改標簽的;(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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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或涂改標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三十六條:“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第三十八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第四十條:“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第四十一條:“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三)涂改標簽的;(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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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三十六條:“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第三十八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第四十條:“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第四十一條:“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三)涂改標簽的;(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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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三十六條:“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第三十八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第四十條:“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第四十一條:“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三)涂改標簽的;(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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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八條:“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2015年4月通過)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珍稀瀕危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珍稀瀕危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非法采集種質資源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有采集證的,依法吊銷采集證。”3.【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2016年5月省政府第300號令)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林木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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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法收購林木種子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三十九條:“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并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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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四十五條:“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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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五十四條:“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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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五十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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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銷售種子未按照規定開具銷售憑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種子條例》(2019年3月通過)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種子未按照規定開具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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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侵占種子科研和生產基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種子條例》(2019年3月通過)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種子科研和生產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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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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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三十二條:“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第三十三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種子經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前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七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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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種子法》(2000年7月通過,2015年11月修訂)第七十二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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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按規定清理伐區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9月發布,2011年1月修訂)第二十二條:“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自檢查之日起1個月內未糾正的,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林木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一)未按規定清理伐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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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遠市

    對在采伐跡地上遺棄木材,每公頃超過半立方米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9月發布,2011年1月修訂)第二十二條:“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自檢查之日起1個月內未糾正的,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林木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二)在采伐跡地上遺棄木材,每公頃超過半立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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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容易引起水土沖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護措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9月發布,2011年1月修訂)第二十二條:“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自檢查之日起1個月內未糾正的,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林木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三)對容易引起水土沖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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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國函[1992]13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三十一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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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土地承包發包方未按規定申辦林權證、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權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2004年7月通過)第二十六條 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無權扣留或者擅自更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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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行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年9月國務院令第474號,2016年2月修訂)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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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年9月國務院令第474號,2016年2月修訂)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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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破壞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森林資源的,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的保護標志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部委規章】《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破壞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森林資源的,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的保護標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2.【山東省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將‘對破壞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森林資源的,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的保護標志行為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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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改變技術產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山東省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魯政字[2017]220號):“將‘改變技術產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的處罰’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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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在風景名勝區內的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年9月國務院令第474號,2016年2月修訂)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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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等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年9月國務院令第474號,2016年2月修訂)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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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使用風景名勝區名稱或者盜用、仿冒風景名勝區徽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7年5月19日通過)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使用風景名勝區名稱或者盜用、仿冒風景名勝區徽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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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影視拍攝、演藝活動或者刻字立碑、設立雕塑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7年5月19日通過)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影視拍攝、演藝活動或者刻字立碑、設立雕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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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樹樁(根)、采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引入外來物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7年5月19日通過)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捶拓碑碣石刻;(二)挖掘樹樁(根);(三)采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四)引入外來物種。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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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風景名勝區內,未取得風景名勝區項目經營權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7年5月19日通過)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風景名勝區項目經營權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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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確定的地點和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7年5月19日通過)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確定的地點和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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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風景名勝區內,圈占攝影、攝像位置,向攝影、攝像的游客收取費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7年5月19日通過)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圈占攝影、攝像位置,向攝影、攝像的游客收取費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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