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 |||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無 | |||
二、下列輕微違法行為,符合法定適用條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 |||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1 |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1月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2 |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6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58號,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 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3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備案 | 1. 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 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49號,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4 | 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12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47號,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5 |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 1. 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 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008 年1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八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6 |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 1. 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 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例》(2003年 11月通過,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四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7 |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1. 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 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3月通過,住建部令第 77號,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8 | 房地產估價機構未按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 | 1. 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 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法》(2016年7月通過)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9 |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 | 1. 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 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0月通過,住建部令第142號,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10 |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 1. 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 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通過,國務院令第379號,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11 |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 1. 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 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2009年1月通 過,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四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12 |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 1. 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 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5 年 1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10號,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 通 過 ,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三、下列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 |||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無 | |||
| 索引號: | 1137068500426728XC/2025-03512 | 成文日期: | 2025-08-29 |
| 發布機構: | 招遠市住建局 | 組配分類: | 不罰輕罰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