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1 |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 | 在限期內改正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通過2017年 12月文化部令第 57 號修訂)第二十二條 |
2 | 旅行社未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 | 在限期內改正 | 《旅行社條例》(2009年2通過,2017年3月國務院令第 676 號第二次修訂)第四十八條 |
3 |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在限期內改正 | 《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通過,2017年3月國務院令第 676 號第二次修訂)第五十條 |
4 | 旅行社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在限期內改正 | 《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通過,2017年3月國務院令第 676 號第二次修訂)第五十條 |
5 | 旅行社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 在限期內改正 | 《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通過,2017年3月國務院令第 676 號第二次修訂)第五十條 |
二、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1 |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到其住 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 1.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2.在限期內辦理備案手續 | 1.《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2016年1月通過,文化部令第56號)第五條、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 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2 | 藝術品經營單位未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 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的;或未按規定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 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3.在限期內改正 | 1.《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2016年1月通過,文化部令第56號)第九條、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 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3 | 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 未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相應事項的;或未 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序等告知事項的;或未 書面出具鑒定、評估結論的;或未按規定保留書 面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 案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3.在限期內改正 | 1.《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2016年1月通過,文化部令第56號)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4 | 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 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編號或者批準文件編號,未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 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1.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 位在限期內改正; 2.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 后果;在限期內改正 | 1.《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通過,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5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等事項,未自變 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辦 理變更手續的;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 稱等事項,未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 級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1.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 位在限期內改正; 2.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首次被發現;違法情節輕 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內辦理變更手續或備案;沒有違法所得 | 1.《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通過,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6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 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 | 1.《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通過,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
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 | 害后果 ; 3.在限期內改正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
7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 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內改正 | 1.《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通過,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 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8 | 旅行社和導游人員、領隊人員非因不可抗力改變 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導游人員、領隊 人員均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僅調整行 程順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通過,2017年3月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9 | 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 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 | 1.首次被發現;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內改正 | 1.《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4月通過,2016 年12月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修改)第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10 |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應當 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并開啟導 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 | 1.首次被發現;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立即改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1999年5 月通過,國務院令第263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一 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11 | 導游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未申請變更導游 證信息的、更換導游身份標識的、未按規定參加 培訓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 1.《導游管理辦法》(2017年11月通過,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 |
3.在限期內改正 | 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
12 | 旅游經營者未標明其真實名稱、經營范圍、服務 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內改正; 4.沒有違法所得 | 1.《山東省旅游條例》(2005年5月通過,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13 | 旅游經營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旅 游產品和服務項目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內改正; 4.沒有違法所得 | 1.《山東省旅游條例》(2005年5月通過,2016年 11月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14 | 未被評定等級的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旅游經營 單位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 | 1.首次被發現;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內改正 | 1.《山東省旅游條例》(2005年5月通過,2016年 11月第二次修訂)第六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 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15 |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 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 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換履行輔助人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內改正 | 1.《旅游安全管理辦法》(2016年9月通過,國家旅游局令第41號)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16 | 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 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 游者相關信息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內改正 | 1.《旅游安全管理辦法》(2016年9月通過,國家旅游局令第41號)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17 | 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 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 | 1.首次被發現; 2.未造成文物損失和其他 危害后果; 3.及時改正; 4.沒有違法所得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通過,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18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 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 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移交并與檔案相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沒有違法所得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通過,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19 | 在長城參觀游覽區接待游客超過旅游容量指標 | 1.首次被發現;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文 物破壞和其他危害后果; 3.及時改正 | 1.《長城保護條例》(2006年10月通過,國務院令 第476號)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三 、 下列違法行為 , 符合法定適用條件 , 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1 | 藝術考級機構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前未向社 會發布考級簡章或考級簡章內容不符合規 定 | 1.首次被發現; 2.已發布考級簡章但考級簡章內容不符合規 定 ; 3.積極主動整改,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 1.《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2004年7月通過,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2 | 藝術考級機構未按規定將承辦單位的基本 情況和合作協議備案 | 1.首次被發現; 2.積極主動整改,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 1.《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2004年7月通過,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3 | 藝術考級機構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 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 | 1.首次被發現; 2.積極主動整改,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 1.《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2004年7月通過,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4 | 藝術考級機構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 定報送考級結果 | 1.首次被發現; 2.積極主動整改,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 1.《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2004年7月通過,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5 | 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 | 1.首次被發現; 2.積極主動整改,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 1.《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2004年7月通過,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6 | 導游、領隊向旅游者索取小費 | 1.首次被發現; 2.索取金額為二百元/人以下且總額不超過二千元,并立即退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4月通過,2018 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7 | 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 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 1.首次被發現; 2.未載明事項為2項以下; 3.未因未載明此事項造成危害后果; 4.積極主動整改,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通過,2017年3月國務院 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8 |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 1.首次被發現; 2.僅造成旅游者財產權益受到輕微損害; 3.立即退還費用 | 1.《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通過,2017年3月國務院 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
9 | 未經批準進行文物征集活動 | 1.首次被發現; 2.征集文物十件以下; 3.未征集被盜等涉案文物; 4.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證據,有立功表現的 | 1.《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2010年9月通過,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