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的通知》(文旅綜執發〔2021〕11號)(以下簡稱“《適用辦法》”)規定,《山東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 年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中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情形及裁量幅度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裁量情形認定及裁量權使用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部門”)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領域發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認定較輕、一般、較重情形,行政處罰的處罰種類 和罰款數額,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一)從輕處罰
依據《適用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從重處罰
依據《適用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1.危害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2.在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經執法部門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誡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4.經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5.因同種違法行為一年內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6.隱匿、破壞、銷毀、篡改有關證據,或者拒不配合、阻礙、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7.對證人、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8.違法行為引起群眾強烈反映、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9.違反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10.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照最高檔次實施行政處罰。
(三)一般處罰
依據《適用辦法》第十五條,違法行為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從重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處罰。同時具有多種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四)不予處罰
依據《適用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況見具體條文。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有第 1 項規定情 形的,應當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有第 2 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減輕處罰
參照“(一)從輕處罰”的情形,適用情況見具體條文。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除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外,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或從輕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從重、從輕情節的,不能對其進行從輕或者從重處罰。
二、省級裁量基準將根據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的變動和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各地可在省級《裁量基準》基礎上,細化、量化符合區域執法實際的《裁量基準》。
三、本《裁量基準》供全省各地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參照執行。對未列入《裁量基準》的其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執法部門可參照《裁量基準》,根據執法工作實際,依法實施。適用本《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該基準制定機關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四、《裁量基準》未盡事宜,根據案情實際,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