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主體
執法主體名稱:招遠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執法機構設置:法制科、公用事業科、招遠市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園林綠化養護中心、熱力燃氣服務中心、環境衛生管理中心
辦 公 地 址:招遠市招金路298號
聯 系 方 式:法制科(0535-2721802)、公用事業科(0535-2721817)、園林綠化養護中心(0535-8214802)、熱力燃氣服務中心(0535-8267199)、環境衛生管理中心(0535-8212527)
二、執法職責、權限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煙臺市關于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訂公用事業、市容環境、園林綠化等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園林綠化等年度城市維護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參與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有關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
(四)負責市政設施的養護管理。對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設施的有償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排水、燃氣、集中供熱等市政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組織城區防汛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城市、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的創建及城市非常規水利用的推廣應用工作。制定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范,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用事業的價格和收費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組織指導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監督管理。參與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認定。
(七)組織指導市區環境藝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置的規劃布局和技術標準,對市區戶外廣告、城市環境藝術作品的設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管的公共廣場環境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市區生活垃圾處理場及轉運站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城市維護建設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劃、并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十)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和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處理相關安全事故。
(十一)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攻關和技術推廣,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綜合管理和指導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指導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十三)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四)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依據城市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鎮容貌、環境衛生和城市綠化、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和監督檢查權。
(十六)依據城鄉規劃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違法違規建設,對違反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和相關監督檢查權。
(十七)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建筑市場、建筑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招投標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民用建筑節能、城市房地產管理、城建檔案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十八)依據水利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水工程、水土保持、水資源、防汛抗旱、河道、水庫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和相關監督檢查權。
三、執法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7.《城市綠化條例》
8.《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9.《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0.《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1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12.《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5.《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16.《山東省供熱條例》
17.《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四、執法程序
行政處罰:受理-立案-調查-做出處理決定(答復投訴舉報人)-送達文書-處罰決定公開。
行政檢查: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下發檢查通知-組織實施檢查-匯總檢查結果。
詳見政務公開>行政執法公示>事前公開>程序流程圖
五、監督途徑
電話監督:0535-2721800 0535-2721805
信件投訴:招遠市招金路298號招遠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郵編:2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