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事項名稱及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辦理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
三、承辦機構
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辦理基本流程
發現違法事實-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法制機構審核-集體研究決定-處罰告知-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五、辦理時限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六、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聽證權利、陳述申辯權利、行政復議權利、行政訴訟權利、國家賠償權利。
(二)救濟途徑: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進行聽證、陳述申辯;
2、60日向招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3、六個月內向招遠市人民法院等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七、監督和投訴渠道
監督部門:0535-8235377
投訴電話:0535-8235354
八、辦公電話和地址
1、辦公地址:招遠市魁星路278號
2、電話咨詢:0535-8235333